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制办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0

各处、机关党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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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0日

  

    

省政府法制办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办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证书。

  第六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处室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七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作为电脑和软件的直接使用者,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八条 每年对各处室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各处室要落实责任,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各处室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