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预算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各处、机关党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预算制度》《省政府法制办正版软件采购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预算制度

  2、省政府法制办正版软件采购制度

  3、省政府法制办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4、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究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预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办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使用、归口管理、勤俭节约、足额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包括软件正版化培训、宣传、检查、考评和采购正版软件等所需费用,其中采购正版软件费用纳入预算,其他费用实行实报实销、足额保障。

  第四条 采购软件所需经费,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确定,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软件正版化工作经费的使用程序,按照本办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省政府法制办正版软件采购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正版软件采购,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正版软件采购按照勤俭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采购计划,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汇总;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汇总情况和需要更换的软件数,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科学合理确定。

  第四条 采购软件所需经费,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年度采购计划确定,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采购软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符合规定的正版软件产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六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软件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的管理,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在对采购硬件验收时,应对所采购的软件和授权书一并验收,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七条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八条供应商将所采购的计算机和软件送到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对软件授权证书、安装盘及随附物品进行核实,并集中保管软件合法证明文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省政府法制办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办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全办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我办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本办软件资产台账,并指派专人负责。各处室要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软件资产登记管理和台账。

  第五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会同各处室定期对全办软件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办所有正在使用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六条 各处室要严格执行正版软件使用技术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软件设备完好、清洁、安全使用。

  第七条 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防止因人员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第八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处室提出申请,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台账。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九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省政府法制办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办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督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5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软件正版化考核工作由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由办机关纪委负责。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本办各处、机关党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评和书面考评两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各处室工作人员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具体评分标准参照省直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制定。

  第六条 考核时间原则上为当年度12月下旬至第二年度一月上旬。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9分以下)4个等级,由办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八条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处室,提出警示和整改要求;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发现安装使用非法软件的,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