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4
涂琼理
2017年8月3日
同志们:
经省政府同意,今天我们召开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我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下面,根据伟明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清理工作的责任感
此次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政策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措施,特别是“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推进。要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就必须加强法制保障,通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改废工作,将那些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消除。比如一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适应企业发展实际的技术标准、不合理的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政审批、有碍市场活力的资质资格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不利于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要破除这些制度束缚,就必须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开展清理工作是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全面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发挥好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与上位法“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方面,更不能降低标准,放松管控。最近,中央通报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督查处理情况,其中一针见血指出“甘肃在立法层面放宽要求,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性质十分严重”。为此,心社书记批示要求我们引以为鉴,举一反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从源头抓起,把好制度红线,提高制度质量,完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放低生态要求放松环保管控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开展清理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内在要求。作为涉及社会管理事项最为广泛,产生行政管理效力最为直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合法合理与否、规定公平正义与否、质量水平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并影响着行政机关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还强调了“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的要求。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次清理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举措,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内容不合法、形式不规范,违法增加公民、法人责任义务,破坏法制统一,损害法律权威的内容,该修改的要抓紧修改,该废止的要抓紧废止,确保今后行政管理活动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规范有效,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统一标准,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开展清理工作
为了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法办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关于确保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同时省人大也专门印发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常态化清理方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此次清理范围、标准、主体、方法和时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我们要切实按照清理要求抓紧抓好。
(一)要全面把握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我省现行有效的全部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放管服”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放管服”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此外,各部门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或法律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废止理由,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是因为只有具体起草和执行部门才最清楚,自己有多少权力是通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现的,自己执行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际工作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有多少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不符合“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了。所以各起草和实施单位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与各自单位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一遍彻底梳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省政府规章目录,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按照目录列出的规章进行清理,分别提出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和理由,形成清理工作报告,送省政府法制办;属于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鉴于该项清理已经纳入正在进行的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省政府(含办公厅)文件全面清理中,政府办公厅要与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做好清理衔接工作。省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自部门负责清理,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统一严格清理标准。这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要严格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甄别、逐件审查,逐条比对,凡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放管服”改革决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凡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要予以废止。凡是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比如: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现行WTO规则,对市场和企业干预过多,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妨碍公平竞争,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严重增加企业负担等,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凡是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与“放管服”改革决定、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相抵触的,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要予以修改。凡是个别条款内容违反《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要予以修改。
三、加强领导,强化督促,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此次清理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加大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好清理职责。
(一)要加强清理工作的领导。今天参会同志要把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交任务、提要求、听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对内统一认识,创造良好条件,共同做好清理工作;对外加强沟通协调,涉及多个单位职责或工作的,作为牵头制定或者执行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加强督促和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清理整体快速推进,今年省考核办已将深化“放管服”改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此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应付了事,影响全省清理工作进度的,扣除相应分值并要依法问责。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组织做好本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求清理工作必须同时推进、同时完成,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收集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难点问题,及时研究统一答复。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对此次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总,报送省委省政府深改办。
(三)要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要以这次清理为契机,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公布制度。清理后继续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应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各部门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三是落实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常态化清理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提高我省制度建设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跟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坚持每年对本地、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和研究,对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法规、规章,于每年报送立法项目建议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按立法程序报省政府。
同志们,这次清理工作意义重大,为坚决把“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向深入,着力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发展环境,为严格执行生态和环境保护红线,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大清理力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