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谢茂林同志在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8-04
(2017年8月3日)
这次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大家全面准确把握这次清理要求,下面,我就有关事项做一简要说明。
一、清理工作背景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放管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同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近期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做出处理,并要求各地对包括立法为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放水”等各方面教训,要深刻汲取、切实整改。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迫切需要对“放管服”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为确保切实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 〕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常态化清理方案》(赣常办发【2017】3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和《关于确保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6号)。国务院办公厅、国法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这次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清理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法制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发展大局的政治高度,坚决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特别是毛伟明常务副省长重要批示和等下涂琼理副秘书长重要讲话精神,扎扎实实地把这次清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 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清理范围是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省市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要解释的是“现行有效”,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时候出台的,只要现在还在执行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这次清理范围。
清理重点:一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是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主体作如下明确:
(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由牵头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此,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已分别列出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目录及对应的清理单位,请各地各部门对照清理。
(二)各设区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三)省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对清理结果负责。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 由于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已经纳入省政府办公厅正在组织进行的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文件全面清理中,因此该项清理由省政府办公厅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清理标准
各地、各部门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要按照下列标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与“放管服”改革决定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议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三)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比如: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现行WTO规则,对市场和企业干预过多,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妨碍公平竞争,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严重增加企业负担,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等,建议废止或者修改。
(四)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与“放管服”改革决定相抵触、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建议修改。
(五)个别条款内容违反《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建议修改。
(六)不存在上述问题的,继续有效。
五、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圆满。
(一)对各地各单位报送清理意见、清理结果的要求
1、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将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初步清理意见和理由,于8月1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2、各单位对初步清理的省政府规章,提出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9月2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3.省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清理工作报告,于9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4、各设区市要将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11月1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
各地各部门在报送清理意见、清理结果和清理工作报告时,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做出特别标注和情况说明。
(二)对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工作的要求
1省政府法制办对省政府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于9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省政府法制办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进行审核,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省政府法制办于11月汇总形成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的名义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