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8
《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4月19日,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法制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同步在《景德镇日报》全文专版刊登。这是我市颁布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类地方性法规。
我市作为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留存了很多规模宏大、具有重大价值和历史意义的陶瓷文化遗址群落和文化遗存,而御窑厂遗址作为全国重点大遗址,在景德镇众多遗址中,历史地位和影响力最为突出。目前,我市正在推进以御窑厂遗址为核心的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工作,制订保护条例,是体现遗产地重视遗产保护工作和有效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必备条件。因此,制定该条例既十分必要,又十分迫切。
《条例》共有三十八条,分为四章,包括总则、保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共有六个条文,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御窑厂遗址的概念、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和体制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保护管理是本条例的核心内容,从保护范围和管理职责两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我市御窑厂遗址历史上盗挖活动猖獗,在《条例》中增加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的内容,更加体现了本立法宗旨。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对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进行设定,并在每个处罚条款中明确了处罚主体,增强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附则考虑到每个与御窑厂遗址相关的遗产要素都具有独特性和特殊性,将“遗产要素适用本条例”改为“参照本条例执行”,更为妥当。
《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景德镇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