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5-14

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9月制定出台了《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第161,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面临着新的情况。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二是,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来看,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容易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作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指出: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当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8年1月26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省工商局经过清理后,提出建议将《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鉴于上述缘由,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起草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201842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