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7

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日第9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的原则

此次省政府规章清理的原则:一是对接“放管服”改革决策。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废止或修改。二是服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需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废止或修改。三是维护法制统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废止或修改。

    二、关于清理步骤

此次省政府规章清理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分头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由起草或实施部门对规章先行逐条对照、逐项研究,分别提出予以废止或修改、继续有效的初步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二是统一审查。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后,对每件规章逐一审查研究。对有分歧的,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对难以把握的,开展专题调研以及通过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等,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对省政府规章清理的审查意见,报送省政府。

三、关于废止的13件省政府规章

对主要内容与“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不一致,以及与上位法相抵触13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如《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该规章中的很多规定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统一,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并且我省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故可以废止该规章。又如《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因简政放权,实行多证合一,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故这一规章也应予以废止。

四、关于一揽子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

对少部分条款内容或个别规定与“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上位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且可以即时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作一揽子修改。如《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决定中明确“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应当予以修改。再如《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检验的单位,应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交付检验费”,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要求停止收取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用的决定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