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5
一、制定的必要性
赣江新区是全国第18个、中部地区第2个国家级新区,是承载着国家重大改革和发展的综合性功能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关于赣江新区管理体制的意见》(赣发〔2016〕25号)提出赋予赣江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赣江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办发〔2017〕10号)进一步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依法委托赣江新区管委会实施”。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以省政府规章形式明确由赣江新区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必要制定本《决定》。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确保管理权限于法有据
由于行政许可事项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以政府规章形式变更实施主体并不合适,如果确需赋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委托实施为宜。因此,为确保由赣江新区行使管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决定》规定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委托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实施。此外,为确保各项管理权限于法有据,对省直各有关单位提出的管理权限逐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确保每一项管理权限都合法有效。
(二)保障管理权限合理可行
为使《决定》真正起到依法充分授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新区发展的作用,结合赣江新区实际情况,逐项认真研究论证,对可以由赣江新区直接行使的省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委托;对需要省直部门转报省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赣江新区初审后,省直部门不再审核,直接转报(俗称见章盖章)。在与省直各部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中61项管理权限,并以列表形式明确了各项管理权限的内容、依据,便于赣江新区具体操作。
(三)明确管理权限实施要求
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赣江新区行使后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决定》能否发挥实际作用并取得应有的效果。为确保管理权限依法有效实施,《决定》要求原实施机关加强对赣江新区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主动对接,规范管理,优化流程,落实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在本《决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完成管理权限的衔接落实。
考虑到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修改或者放管服改革需要对本《决定》中的管理权限进行取消、下放或者调整,以及今后随着赣江新区承接管理权限能力的增强,具备条件后可以及时再行赋权,《决定》授权省编办报省政府同意后对目录中的管理权限予以适时调整,以避免走立法程序对《决定》进行频繁修改,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