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7

 关于《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的解读

 

《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2017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施行。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设好、维护好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目前,我省有残疾人283万,占全省总人口的6.39%;60岁以上老年人655万,预计到2020年将超过700万。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一直以来,我省非常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取得了一些成绩,如我省无障碍县(市、区)创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工作,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南昌市、南昌县、金溪县、宜丰县等4个市县2016年还荣获了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县称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求发生了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无障碍设施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起草的指导思想是既要建设好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又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此,我们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一)无障碍环境规划和建设

《办法》在国务院《条例》的基础上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一是从源头上抓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同时要求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体系,乡、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村镇规划,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同步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二是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其改造、维护与管理由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改造、维护与管理责任。三是推动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目前城镇无障碍设施改造任务较重,为此,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住建等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同时要求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比例、改造时限、鼓励措施等内容,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四是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对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凸显人文关怀。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践中,无障碍环境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办法》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做出了补充:一是政府要发挥领导作用,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同时要求残工委协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巡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定期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导致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以保障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三是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要承担维护管理义务,建立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修管理费用,并及时修复损毁、损坏的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四是残联、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监督作用,可以在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时,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联合组织调查评估,也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无障碍环境的共建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应用和创新,引导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二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增强全民无障碍环境意识,同时要求国家机关以及机场、车站、银行、医院、商场、酒店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环境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三是在总结我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明确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申请程序和补助措施。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款捐赠、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帮助和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