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4

5月12日,省长刘奇主持召开第8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刘奇省长、谢茹副省长均指出这个规定的内容很好,关键在于宣传和落实。会议提出,女职工要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维权的意识,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2012年5,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1989省政府颁布施行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上位法的要求2016年,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13次联席座谈会议提出将修订《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为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持一致,将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名称修改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为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保障女职工就业,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规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规定》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三是规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二、加强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

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是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时期,《规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实际需求作了几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经期的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应当给予照顾。同时,明确了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的标准。对女职工卫生费的原规定按每人每月不少于0.25公斤卫生纸发放或实物折价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适时调整标准是孕期的规定。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三是生育期(产期)的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符合计生要求的女职工增加60天。怀孕满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医学上视为生育行为因此规定可以休产假98天。对难产或者流产等生育行为也给予适当的产假规定。四是哺乳期的规定。从调研中了解到,部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要求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主要诉求是保留就业岗位而非请假期间的待遇,考虑企业用工成本的因素,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五是更年期的规定。对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保障女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

《规定》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保障女职工福利待遇的措施,便于用人单位执行:一是规定了女职工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是对参加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作了规定。三是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五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