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复议案件透视依法行政的部分瑕疵及改进建议

发布时间:2018-03-20

2017年赣州市人民政府全年共立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13件,经审结,纠错率达58.89%,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定纷止争作用。案件类型结构更趋合理,从原来单一的对县级政府作出自然资源权属裁决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到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涉及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劳动、城管、房产、文广等行政管理领域。纠错功能增强,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的政府层级监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从被纠正的违法行政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注意。通过被纠正的66件行政复议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看到了当前我们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

1、违背合法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而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却违背了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某局在一起规划建设行政许可中,依据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一份两家公用后者开发的住宅小区出入通道的协议,作出准许两家公用通道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在该案中,后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处理小区物业的公共部位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但某局对此并未依法严格把关,导致许可行为构成违法。 该行政许可行为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违背了立法精神。

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的行政机关在行使的过程中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恣意而治的工具。如:某局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告知被处罚对象拟处罚款十万元,最终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是一万元,但从整个案卷来看,没有任何证明可以从轻处罚的具有法定情节的证据。还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存在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处罚机关就作出结案报告的情况。

3、未遵循程序正当的要求。“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仍然较为普遍,许多行政执法人员未认识到程序对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作用和程序对建设法治政府及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如:某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山林权属纠纷众多,有关人员认为目前是林改敏感时期,怕作出确定权属的处理决定会引发相关问题,只做了一些调解工作,对申请人提出的处理申请不按程序依法受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又如:某局的一个内设执法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还辩称: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也恰当,实体上没问题,处罚决定书盖谁的公章无所谓。其实,该内设机构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该行政处罚行为是无效行政执法行为。

4、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任意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基本要求,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某县几年前招商引资引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48万元/亩的出让金取得了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部分开发建设,2016年,县政府以当时该宗土地未经“招、拍、挂”程序出让,也未按规定将项目报告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为由,决定收回该宗土地,企业的损失另行依法处理。该县国土部门在出让该宗土地时没有采取法定“招、拍、挂”形式,未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对于企业来说,在法律上已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信赖保护原则,县政府以此理由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

二、有关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行政争议的增多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说明社会转型期与发展黄金期社会矛盾的突显,也反映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度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许多矛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如:混合所有制改革、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这些矛盾又是极易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处理合法与否、恰当与否关乎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针对依法行政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1、政府必须讲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国务院提出的一个庄严承诺。法治政府必须是一个讲程序的政府,因为程序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程序公正是执法公正最基本的保障,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是我们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2、政府必须讲诚信。一方面,政府要诚实守信,诚信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必须在诚信上做良好的表率,行政决定一经作出,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不能朝令夕改。另一方面,政府要敢于承认并纠正错误,行政机关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敢于承认并及时纠正,不要怕丢面子,对下级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决不护短。

3、政府必须切实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思考和认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完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和方法。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注意预防行政争议的问题,真正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利用协调和调解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