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7
赣府发〔201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有关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顺应形势,深化改革创新
(一)深刻认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既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必须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深化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途径,对于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积极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主动对接“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更加有效的监督、更加优质的服务,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新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办理方式,对接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不高、能力不强、监督纠错力度不大等问题,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认真总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新经验。全面总结我省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认真分析集中政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和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等试点成效,统筹解决改革试点中工作开展不平衡、运行机制不统一、管辖体制不顺畅、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信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改革“条块结合”“多头管理”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科学创建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模式。
二、明确任务,完善体制机制
(四)集中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避免行政复议管辖模糊和推诿的现象,实行一级政府只设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对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者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后的案件管辖权引导申请人向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或直接转交相关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属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由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统一审查。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依法作出,并由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送达,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模式。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5〕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工作制度,畅通受理渠道。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制度,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参与复议工作。实行案件受理、调查和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推进“阳光复议”,完善听证审理程序规定。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案件受理前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引导申请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解力度,注重运用协调、调解的办法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日常沟通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协商和文书送达等机制。
(七)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梳理并集中各级政府部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在现有的机构和编制总量内,推动工作机构综合设置,通过划转、调剂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等方式,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确保行政复议职责集中与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相匹配,确保改革推进与能力提升相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职责集中后工作力量不够的问题,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复议等工作。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
(八)强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情况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发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准确及时提交证据材料,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决定书落实情况。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将有关材料转送监察机关处理,切实增强行政复议的纠错和规范功能。注重法治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综治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占有必要权重。
三、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实施
(九)统筹安排。已开展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的市、县(区)要进一步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组织形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审理复杂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机制优势;未开展行政复议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改革的各项任务,确保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意见要求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实现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以一个机构对外,形成行政复议工作的“江西模式”。
(十)分步推进。2018年年底前,设区市和已经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其他县(市、区)同步推进,逐项落实改革各项工作任务。2019年6月底前,省政府本级在总结市、县(区)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完成改革任务。2019年年底前,对全省深化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四、强化保障,抓好工作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求和本地实际,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录用等工作。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等有关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督促。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十三)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行政复议工作接待、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外出实地调查取证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四)强化监督落实。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等部门采取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导。各地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2018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