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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法制办制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规程》

发布时间:2018-05-09

为规范报送宁波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操作流程,提高法制审核效率,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通知》,宁波市法制办制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规程》

该《规程》明确,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发现报送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可以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或者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的,需经市法制办分管领导批准。

同时,《规程》规定,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或者建议并草拟《法制审核意见书》:(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不适格,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初审意见;(四)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定性不准确,或者裁量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初审意见;(五)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初审意见;(六)根据案件事实,提出不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初审意见;(七)认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有权机关作解释的,提出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解释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