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2
贺锦收: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