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正式公布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5-14

新余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5月3日下午,新余市召开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出席并对《条例》进行了现场解读。

仙女湖作为新余人民的母亲湖,集生活、饮用、发电、灌溉等于一身,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当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还是公众都对环境保护高度关注。因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此次以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为契机,高瞻远瞩、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从“准确把握焦点、精准透视成因,着力解决问题”出发,将《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作为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对保持仙女湖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将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不仅是为新余人民谋福祉的一项重大举措,也将为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供新思路,更将为我市地方立法进程添上浓墨重彩一笔,其在我市的意义和影响是深远而广大的。

我市在开展《条例》立法进程中,把握三点原则:紧扣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江西省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坚持以保护仙女湖一湖清水为重点,坚持从严保护,切实筑牢仙女湖水体保护的法治屏障;始终坚持依法立法,紧扣《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上位法要求,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做到《条例》立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抓手,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规条文。

《条例》以“更为严格的划定仙女湖水体保护区的范围,更为严格的设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更为严格的水体保护事项,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为出发点,设定五章三十九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十条。主要明确“保护区的划定,适用标准,保护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第二章“水体保护和污染防治”共十条。为更好地保护仙女湖水体环境,《条例》从严于国家、省有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保护区域内畜禽养殖、船舶管理、生态保护、生活垃圾处置、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明确“保护区的勘界设标、管理单位、应急处置、信息监测与发布、执法监管、投诉举报、约谈处理、沟通协调”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十条。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监察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

(新余市政府法制办李卫民、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