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工作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8-01-23

2017年,抚州市政府法制工作充满机遇和挑战、紧张忙碌而又充实的一年。回首逝去的岁月,他们不忘初心,豪情万丈,信心满满。每一次挑战都创造了机会,每一个困难都增添了智慧,每一重压力都铸造了坚强,每一份努力都换来了业绩……。所有这些,都化作一份厚重的感激沉淀在心底,伴成长,令难忘。

2017年,是抚州市政府法制工作开拓进取、亮点频现的一年。回眸走过的足迹,们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推动各项法制工作取得新发展、迈上新台阶。们在全省率先就促进文明行为立法;在全省率先完善党内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指导广昌、金溪、崇仁在全省率先组建了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省率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省同行率先设立了公职律师办公室;抚州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全省政府法制系统唯一代表,在省高级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的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介绍了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良性互动的经验做法;抚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被省政府评为全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这点点滴滴的发展与进步,得益于抚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大力支持,受益于省政府法制办的悉心指导和相关单位、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凝聚着全市政府法制人的智慧、心血和汗水。

时值新年初,梳理盘点一年来抚州市政府法制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自我鞭策,牢记使命,心向远方,砥砺奋进!

【亮点一】广昌金溪崇仁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改革,提供生态综合执法“新范本”

为了克服城乡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相互推诿等弊端,理顺城乡管理执法体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推进城乡依法治理,抚州市结合省委省政府正在推进的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经省政府批准,在广昌、金溪、崇仁三县先期实施,开展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城乡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1219日,金溪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15个派驻乡镇(园区)执法大队正式挂牌运行。1223日,广昌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11个派驻乡镇执法大队、2个直属执法大队正式挂牌运行。1228日,崇仁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6个派驻乡镇(园区)执法大队正式挂牌运行。

广昌、金溪、崇仁三县成立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不仅统筹推进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执法两大改革;而且通过在乡镇(园区)设置派出执法机构,改进基层治理方式,较好地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执法问题;更亮眼的是,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河道管理、湖泊管理等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让几个“大盖帽”合成一个“大盖帽”,对于抚州市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促进生态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新经验、新样本。

【亮点二】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守护抚州蓝天白云

抚州曾位列全国城市“氧吧50”之首,引得四方游客慕名来抚州吸氧洗肺。然而,“抚州蓝”偶尔也有低迷时,过度燃放烟花爆竹是其罪魁祸首之一。

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顺应广大市民呼声,抚州市政府决定从201821日起实施《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抚州市政府法制办围绕烟花爆竹禁限燃放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先后发出240份书面征求意见函,2次在《抚州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部门座谈论证会和社会公众听证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计200余条,修改《暂行规定》草案15次,经抚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暂行规定》。为推动《暂行规定》落地结果,抚州市政府法制办代市委办、市政府办起草了《关于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带头执行<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紧急通知》、《<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制定了烟花爆竹管理负面清单,起草了《给广大居民的一封信》。20171227日,抚州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抚州市城区建成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动员会,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张鸿星同志亲自作动员讲话。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为守护抚州蓝天白云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也为我市立法制规提供了“范本”。

【亮点三】为促进文明行为立法,用法治力量护航文明

以立法促进文明行为,用法治引领社会风尚。抚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三举措确保促进文明行为立法质量。一是聚合力。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活动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提前介入草案起草、调研工作,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加强与起草各单位的协调合作,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性制度设计进行全程沟通协调,实现立法起草和审查环节无缝对接,为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草案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广纳言。广泛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来抚商讨,召开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参与的座谈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协调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共收集和采纳意见、建议200多条,使立法最大程度体现民意。三是重审查。对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宁波、武汉、青岛、杭州等地方已有的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进行研究比较,结合抚州市立法调研和市民文明行为调查问卷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根据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立法原则,从篇章体例结构、条款逻辑顺序、法律制度设计、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了300多条审查修改意见,七易其稿,最终形成《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讨论稿)》。目前,《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

【亮点四】拟立政府规章,为住宅“养老金”再上“护身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子的“养老金”,业主自然是十分关注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情况。然而,目前我国关于维修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尚并完善,维修资金的交存难、管理难、使用难如何破解?

抚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打出“三重拳”,助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立法。一是征求意见“组合拳”。深入临川区、东乡区、高新区等住宅小区较为密集的城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业主代表、物业企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基层组织代表的意见、建议,向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征求意见函,在《抚州日报》、抚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200余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二是立法审查“精准拳”。对《抚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精准把握市民呼声最高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就维修资金的申请难、使用难、监管难等问题,建立小修经费集中划拨制度,维修资金使用审价、监理和招投标制度,规定资金使用程序、应急使用范围和程序、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列支范围、账户管理、资金信息查询等内容。三是立法彰显“特色拳”。拟明确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职责,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开竞争选择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等制度。目前,《抚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制度设计基本完成,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抚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后一个月内提请市政府审议。

【亮点五】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让“红头文件”有“保质期”

抚州市政府法制办多措并举确保“红头文件”保鲜、保质。一是制定“说明书”。制定出台了《抚州市党内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明确“红头文件”的清理主体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党内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党内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二是清理“残次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废止问题文件,开展对涉嫌阻碍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文件回头看工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保留规范性文件3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78件,修改规范性文件20件。三是确保“保质期”。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口,全年共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48件,提出了320条修改完善的法律意见,对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出并纠正,确保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使“红头文件”具有像食品一样的“保质期”。

【亮点六】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防范政府合同风险

政府合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抚州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抚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抚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对政府合同的内涵外延及管理原则、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了一套涵盖政府合同管理各个环节的比较完善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促进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亮点七】在全省首推“全过程记录”,让行政执法更阳光

在法治环境下,实行“行政执法程序全程留痕”的阳光执法,让行政执法人员习惯于“镜头”下执法,是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期待、提升执法部门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20171120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出台了《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每个执法环节,应当有文字记录;现场调查、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现场勘验,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听证,征收现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与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办法》的出台,让行政执法权力以“看得见”的方式规范运行,确保所经办的每一起行政执法案件,都能经得起时间的推敲和检验。

【亮点八】在全省首创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临时工执法事件时有上演,并饱受诟病。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杜绝“临时工”、“聘用人员”执法现象,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整体形象。在国家、省尚未对执法辅助人员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20171120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的出台是抚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不仅有利于加强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管理,而且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亮点九】行政复议:案件量质齐升,回归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抚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狠抓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了行政复议渠道,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加强了实地调查、听证审理、集体讨论,加大了纠错和协调力度,取得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质量齐升的工作效果。2017年,抚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47件,比2016年的85件上升72.9%,是2015年的2.4,改变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倒挂的现象;现已审结140件(含上年结转6件),其中,维持44件,维持率为31.4%,和解调解43件,和解调解率达30.7%,驳回21件,撤销、责令履行或者确认违法19件,作其他处理13件。

大批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以化解,减轻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应诉、应访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亮点十】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共赢发展

抚州市政府法制办和抚州市中级法院通过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台账、行政机关败诉台账、司法建议落实整改台账,组织观摩庭审、专题座谈交流、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改进了行政应诉工作,推动了全市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82日,抚州市政府和抚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了全市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座谈会,组织了11个县(区)政府常务副县(区)长、47家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各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负责人、行政审判庭庭长共110余人,观摩了典型行政案件庭审,进行了座谈交流,有力提升了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水平。2017年,抚州市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共283件,同比增长16.4%,败诉率为14.69%,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共43件,与上年持平,败诉1起。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85.2%,同比提高32.5个百分点,8个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成常态,司法建议整改落实率、涉行政机关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率达100%,及时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6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的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专题推介了抚州市经验做法。

201815日,人民日报《法治政府建设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江西抚州“民告官”能见官》报道了抚州市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