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在全省率先出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杜绝“临时工”执法现象

发布时间:2017-12-06

 

“协警”“协管”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曾带来“临时工执法”等隐患。

日前,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省尚未对执法辅助人员作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杜绝“临时工”、“聘用人员”执法现象,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整体形象。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聘用条件。在入口方面,《办法》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明确了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的五项基本条件。在出口方面,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回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形成了执法辅助人员的闭环管理。

二是明确行为准则。《办法》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并对执法辅助人员行为作出了六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划清行为边界,把好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关。

三是强化日常管理。《办法》确立了持证上岗制度,执法辅助人员须经参加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测试合格并取得《抚州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和落实七项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辅助人员进行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了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该《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抚州市政府法制办)